西南空管局飞服中心航行通告室对“四强空管”建设的思考
美食 2025-04-05 08:22:50 510 0
[28][美]弗·卡普拉:《转折点:科学·社会·兴起中的新文化》,冯禹等编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页。
[5]网络正在创造一个崭新的具有全球连通性和分权化特点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然而,至2009年上半年,许社卿、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因不满肖烨未兑现承诺的利益,相继离开公司。
由此看来,网络反腐在一致的反腐旗号下,往往掩盖着多重动机和目的,这种彼此的博弈影响着实际的网络反腐偏好、进程和走向。畅通纪检监察、检察、信访等部门的接待受理渠道,建立健全新媒体等便捷有效的检举、揭发途径和方式,对民众诉求和举报只疏不堵,特别是对设卡截访、被精神病、黑监狱、法制培训班等维稳方式坚决进行查处、平息民怨。从这整个事件过程看,虽然爆料雷政富不雅视频的指向是反腐,但线人许社卿是为了报复肖烨。其中,有些问题是网络发展的自身属性和局限所带来的,就如有学者指出的,网络就像打开的潘多拉盒子,它诱使我们将人类本性中最邪恶、最不正常的一面暴露出来,让我们屈服于社会中最具毁灭性的恶习。有的甚至被人为利用,出现网络反腐水军,演变为网络暴力,[20]这不能不令人警惕。
正是改革迟滞带来的问题淤积和网络反腐处境,使得我国与西方国家相比,我们的微博非常关注政治新闻,而在德国,微博则更类似于个人社交工具,很少谈论政治事件,也很少谩骂扣帽子。[33]这就意味着,网络反腐的体制外狂欢是带有很大风险的,必须予以理性审视和对待。【注】作者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国家检察官学院浙江分院院长。
进入专题: 司法体制 改革 。省以下的司法机关承担着绝大多数诉讼案件的办理,就是要进入最高司法机关程序的诉讼案件一般也先要通过省以下司法机关的办案程序或依靠地方司法机关的配合、执行。长期以来,受我国司法机关脱胎于行政机关的历史传统影响,受外部行政化管理体制的制约,我国司法机关自上而下的管理行政化色彩十分浓厚,以办案为中心的司法权的配置、行使司法权的组织和司法权的运行程序等行政化倾向十分严重。在法制统一的国家中,这样零乱的司法政策对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的确立是不利的,应当认真加以清理,使司法政策与国家法律和司法体制改革保持内在的一致性。
当然,因国情不同各国的司法管理体制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国情化是构建一国司法管理体制的立足点。我们认为,司法体制改革中有很多涉及两机关案件办理的职能确定和程序对接问题,要使法院、检察院司法活动的紧密度更高,应当以公平正义的目标、以司法的大平台为基础加大共同司法解释的力度,保证司法体制改革在法院、检察院执行上的同质性和同步性。
总之,两大司法机关都应当在司法共同体的立场上以一种声音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法制化。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形势下,法院、检察院应当构建符合宪法地位和法定职能、符合诉讼规律和司法属性的新型的和谐的司法关系,这种新型和谐的司法关系在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整体性、协同型和制衡型。如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法院、检察院都普遍面临案件实体终结、程序终局后的出口畅通问题,就应当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法定化的工作衔接机制,防止这些案件相互推诿继续在诉讼领域内无序流转。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诉讼各环节的依法监督,特别是要探索对合议庭评议案件、延期宣判案件、超期羁押案件和再审案件的法律监督。
一切在法律上必须公开的司法规范、办案程序、法律文书必须向当事人、向社会公开,包括确有必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讨论和向上级司法机关请示的案件的程序和期限也应当向当事人公开。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坚持当庭宣判为原则,确需要延期宣判的也应当在庭审结束后明确告知当事人择日宣判的原因和宣判的准确日期。建立吸收社会有关人员共同组成法官、检察官选任委员会、惩戒委员会,使司法人员的管理专门化与社会化相结合。为此,应从健全司法权组织、完善司法权运行、加强司法权监督来增强执法办案的司法性,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由于我国区域差异性大、经济发展不平衡、案件分布不均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很多方面要与各省的情况相结合,加之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上升到法制化会有一个过程,因而司法政策在指导司法实践中仍然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无论是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司法权的配置以及司法权的运行,还是司法公开,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健全错案的预防、纠正、责任追究等,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最终要走向法治化。
而两高的司法解释在司法体制改革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司法机关可以自主决断的改革方案重要的法制化途径,也是很多司法体制改革中属于中央事权决策后最终走向立法完善的一个前奏,这种上接司法体制改革顶层设计、下接司法体制改革实践探索的司法解释其作用是其他任何形式所无法替代的。鉴于我国的司法机关是法院、检察院共同构成的国情特色,同时两大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空间主要在诉讼领域,彼此是紧密型的司法伙伴,因此在司法体制改革落地过程中既要从审判权、检察权各自的特殊性出发对本系统自上而下精心谋划。
要适应网络社会的要求,虚心接受自媒体时代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和评价,让司法公开性与监督性走向更大的社会舞台。又如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调解、民事执行活动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监督,但是法院系统仍然按照该法修改前的两家联合的司法解释来执行,范围十分有限,检察机关对此的法律监督苍白无力。地方化是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重大的体制因素,严重影响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严重妨碍司法的公平正义。法院、检察院的司法改革涉及其他政法机关的改革内容也应从司法共同体的角度统筹谋划,保证司法改革成为共同的使命和共同的追求,让改革动力和活力充分显现在司法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程序性是司法的重要特征,司法不仅要以程序来规范和约束,还必须注重程序的正当性。要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检察长不同意多数委员的意见可以将讨论的事项延缓表决或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上级检察机关决定的规定,从司法属性上真正落实民主集中制的法律原则。
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终结的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审查制和听证制,保证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有表达自己诉求和意见的充分、平等的机会。法院、检察院为全面深化改革服务虽然有职能上的差异,但主要方面是一致的,涉及对重大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的政策尽可能统一两家的司法政策,避免各行其是带来理解、执行上的困难,产生消极的影响。
畅通从律师、法学专业人员中选拔高级法官、检察官的途径。十余年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已经为协同推进司法改革积累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二、关于司法权运作增强司法性问题 司法机关的执法办案的本质是司法活动,司法性是司法机关行使职权有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最显著特征。1.协同推进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
这应当是共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接地气、见成效、形成合力的应有的认识基础。司法体制改革不仅是政策上需要顶层设计,而且很多方面必须在立法上加以确认和完善。严格法官、检察官规模,明确不同审级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实行独立的司法职业化管理和职业化保障。在强大的地方权力和利益面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像一只无形的手在司法领域内时隐时显,地方司法机关难以以自身的一己之力在司法活动中去地方化,甚至会违心作出一些突破法律底线、明显不公的裁判,从而动摇国家司法应有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包括省级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上的统一管理,司法人员的职业化、分类管理等属于中央事权的改革内容可以早些试点,积累经验。就检察机关而言,办案组织没有法定化,整个办案程序以行政式由下而上流转为主,业务部门名称五花八门,业务部门负责人以行政程序任免,没有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任命程序。
如司法体制改革中必须加强权力机关对司法权运行的法律监督,应当共同研究国家和地方权力机关对司法活动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主要方式、监督效力等,完善司法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的法律制度。司法机关内部办案的承上启下仅仅是程序上、手续的对接,非法定程序不存在后一环节对前端环节认定案件随意的否定。
党的领导是我国司法改革和司法工作的基本的政治保障和政治优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是我国司法改革和司法工作的基本的法治保障和法治优势。我国的司法管理体制不是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国家权力结构下的司法独立的管理体制,而是在党的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司法机关自身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其主要目的是强化司法权的国家权力属性,通过减少司法的地方化,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
2.强化司法权运行的程序性。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既必须注重顶层设计,又必须倡导实践探索。单独建立书记员、专业技术人员、司法行政后勤人员等法官、检察官辅助人员序列,完善司法警察职业管理,纳入司法管理体制的总盘子。司法作为法治的最后环节,必须坚持公开司法的原则,树立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的理念,以公开促公正,坚决减少司法的神秘主义和司法特权。
司法机关执法办案的行政化主要表现为:办案活动存在大量的行政审批环节,导致普遍出现办案组织和办案人员的主体地位弱化,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组织虚化、审判活动空转、审理与判决脱节、职权与职责分离等突出现象。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司法领域的方方面面,各项司法改革相互关联、互为依托,司法机关是命运共同体,必须从整体上来谋划推进。
要在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司法改革总体方案统领下,坚持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国家的权力机关的宪法地位,紧紧依靠省级党委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正确处理好省级司法机关同地方党委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政治、法治关系,从政治、法治的有机统一中推进省级以下司法机关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在整体推进和局部试点齐头并进中逐步改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体制机制。就是各自的司法解释也要顾及他方的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事先多作沟通协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了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这是自党的十五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成果和经验的肯定和深化,必将对我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产生现实而深远的影响。行政思维和行政方式主导下的司法活动,公开性、透明度差,环节多、效率低,外部监督缺乏同步性、有效性,当事人对诉讼的结果没有可预测性。